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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內容

* 公告標題: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條文修正
* 公告部門: 總務處
* 公告時間: 2013-12-31
* 公告結束: 2100-12-31
* 公告內容: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第四十七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七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註: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17期(可查閱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附件1 :
* 附件2 :
*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