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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自103學年度起教師轉任同校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之轉任原則及流程 | |
| 人事室 | |
| 2014-07-17 | |
| 2100-12-31 | |
| 主旨:有關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自103學年度起教師轉任同校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 科別之轉任原則及流程事宜,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本局102年9月12日高市教幼字第10235923800號函諒達。 二、前函有關轉任原則(一)所稱「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服務年資滿7年」,係指教師欲 轉任未曾服務之不同教育階段(類科別)時,其現職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應服務至少 滿7年,且以在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服務年資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