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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 |
| 總務處 | |
| 2015-07-16 | |
| 2015-12-31 | |
|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業經內政部於104年7月10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公告,如需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