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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 |
| 人事室 | |
| 2016-10-27 | |
| 2016-1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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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名時間:自 105年11月2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5年11月2日 下午 04:00 止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四)協助工友管理事項。 (五)臨時交辦事項。 2.甄試報到時間:105年11月4日(星期五)上午10:00前於本校人事室報到完畢,逾時視同缺考。 3.甄試時間:105年11月4日(星期五)上午10:00起。 4.甄試地點:本校。 十二、錄取方式及通知: (一)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如有同分者依序以1.專業知能、2.工作理念3.服務態度等列先後順序;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二)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四)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三、注意事項: (一)逾期報名(以郵戳為憑)、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二)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簡章經本校公務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如需對本簡章諮詢,電話:07-6891023轉分機600。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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