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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內容

* 公告標題: 105年度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 公告部門: 人事室
* 公告時間: 2016-10-27
* 公告結束: 2016-11-02
* 公告內容:  壹、報名時間:自 105112日 上午 09:00 起 至 105112日 下午 04:00

貳、職員甄選內容: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人員: 
(
)職務編號:
A150210
(
)職稱:幹事 
(
)官職等: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職系:一般行政 
(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 
三、辦公地點:
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高雄市六龜區義寶村光復路212 
四、應徵資格: 
()具有一般行政職系或同職組各職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經委任第五職等以上銓敘合格實授者,且無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於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
)留職停薪之報名人員如符合資格准予報考,惟如經錄取時,應於辦理商調作業前,提出復職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
)對學校事務具工作服務熱誠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具電腦操作知能,熟悉Word文書處理應用、Excel編輯處理、網路應用能力者為佳。 
五、工作項目: 
()財產登記管理分配及保管事項。
(
)物品採購使用及登記整理核銷。 
(
)校舍管理。

()協助工友管理事項。

()臨時交辦事項。 
六、公告時間:1051027日起至105112日止 
七、報名時間:105112(星期三) 
八、報名方式: 
(
)一律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人事室(
高雄市六龜區義寶村光復路212),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幹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填寫報名表(請貼妥最近三個月內脫帽半身照片)、切結書及自傳(請自行至本校網站首頁/最新消息下載,網址:http://www.lgm.ks.edu.tw/lgm/news.php?new_ndsn=091209225111&rep_check_id=1),並依順序繳交下列證件影本: 
1.
國民身分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4.
現職派令。 
5.
現職銓審函。 
6.
最近5(100-104)考績通知書。 
7.
最近5年內獎懲令影本。 
8.
與本職缺相關訓練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9.
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10.
全民英檢及格證書或其他英語能力測驗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11.
公務人員完整履歷表(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需有自傳且經本人親自簽章之正本,不可影本) 
以上1~11項資料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且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本人核章,以示負責,並請依1-11項序排列裝訂整齊。 
九、資格審查:就書面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報名;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十、甄選項目:以面試方式為原則,由本校就專業知能、工作理念、服務態度等進行甄選。 
十一、甄選時間、地點:

1.甄試名單:於105113(星期四)下午4點以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2.
甄試報到時間:105114(星期五)上午1000前於本校人事室報到完畢,逾時視同缺考。 
3.
甄試時間:105114(星期五)上午1000起。 

4.甄試地點:本校。 
十二、錄取方式及通知: 
(
)正取1名、備取2名,惟甄選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如有同分者依序以1.專業知能、2.工作理念3.服務態度等列先後順序;若參加甄選人員成績均未達本校錄取標準,本校得予以從缺。 
(
)甄選錄取人員名單,需俟相關機關或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屆時再另行通知;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
)正式錄取人員應備相關證件正本,並於本校約定日期前親至本校人事室繳交,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屆時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三、注意事項: 
(
)逾期報名(以郵戳為憑)、檢附資料不齊全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人員自行負責。 
(
)甄選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停止辦公時,則甄選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本校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本簡章經本校公務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如需對本簡章諮詢,電話:
07-6891023轉分機600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節錄)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節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節錄):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
)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
)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但功過不得相抵。 
(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1
、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2
、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3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
)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
)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
)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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