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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度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表現績優市長獎狀申請 | |
| 學務處 | |
| 2018-07-19 | |
| 2100-12-31 | |
| 一、依本局「各級學校推動學生志工服務教育學習計畫」辦理。
二、服務時數統計時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三、申請獎狀時數標準:
(一)國小:累計志工時數滿60小時以上,以高年級同學為主。
(二)國中:累計志工時數滿90小時以上。
(三)高中:累計志工時數滿120小時以上。
四、請各校自行完成學生志願服務時數及參與表現審查。以每校薦報學生3人為限(每人學制內限領乙次),於107年7月13日前,將薦報名單及佐證資料上傳(照片檔請全部存入一個資料夾,壓縮後上傳)資訊服務入口網申請,本局將依網路時間逕予管制彙整資料,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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