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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轉教育部釋示,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案 | |
| 人事室 | |
| 2019-10-16 | |
| 2100-12-31 | |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8日高市教人字第10836967300號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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