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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 條、第18條條文,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考臺組貳二字 第10900093951號令修正發布 | |
| 人事室 | |
| 2021-04-18 | |
| 2100-12-31 | |
| 高雄市政府110年4月16日高市府人考字第11030294700號書函 主旨:「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 條、第18條條文,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考臺組貳二字 第1090009395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8日部管四字第 1105338427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銓敘部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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