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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自本(113)年9月1日起,調整「地震速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發送原則 | |
| 總務處 | |
| 2024-08-27 | |
| 2100-12-31 | |
| 一、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113年8月23日中象地字第11300569741號函辦理。
二、強震即時警報系地震發生之後第一時間提供民眾緊急避難之資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自本(113)年9月1日起,調整「地震速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發送原則,除原先條件「當地震預警系統預估發生規模5.0以上地震,針對預估震度可能達4級以上的縣市民眾」外,新增條件「或預估發生規模6.5以上地震,且預估震度可能達3級以上的縣市民眾」發送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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