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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內容

* 公告標題: 請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全面檢視刪除針對精神病患或精神障礙者之不當歧視、限制考試、用人或公共場所進入之規定
* 公告部門: 輔導室
* 公告時間: 2011-08-15
* 公告結束: 2100-12-31
*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8月5日臺教特字第1000138479B號函(如附原函影本)辦理。二、查精神衛生法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它不公平之待遇。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三、另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同法第86條亦訂有罰則,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四、請各校(園)檢視所掌各有關規定,確實符合上開法令要求辦理。
* 附件1 :
* 附件2 :
*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