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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身心障礙者免費進入國家設立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研處結果 | |
| 輔導室 | |
| 2011-09-01 | |
| 2100-12-31 | |
|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0年8月17日高市社局障福字第1000067300號函(影本)辦理。二、有關立法院吳委員育昇等18人提案「針對國家設立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於委外經營契約中明定業者應給予身心障礙者免費進入之優惠,或由業者另統計造冊送交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另編列預算支付」,經內政部彙整各單位回復研處結果如下:(一)公辦民營(含BOT、BTO、BOO、ROT、OT)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9年11月29日召開之「促參案件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之公營或民營疑義會議」決議:「由民間業者自負盈虧之促參案件屬該法第59條所稱之民營」在案。(二)部分公辦民營(含BOT、BTO、BOO、ROT、OT)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即因現階段委託契約未將「身心障礙者門票免費」納入相關規定,僅提供半價優惠措施,多數委託機關表示未來新委託案可於委外經營契約中明定身心障礙者門票免費措施。(三)公辦民營(含BOT、BTO、BOO、ROT、OT)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給予身心障礙者免費優惠之用意,係考量公有財產設施供民間業者營利,仍應課予相對之責任義務,如確有經費補助必要,仍以公辦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之委託機關編列經費補助較為妥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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