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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立六龜高級中學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   

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產前假

陪產假流產假喪假休假捐贈器官或骨髓假公假

 

假別

   給假日數

注意事項

公務人員

工  友

正式教師

(含長期代理教師)

聘僱人員

實習教師

(半年實習)

事假

5日

7日

5日

3個上班日

1. 任職未滿一年者,給假日數依當年度(學年度)在職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2. 可按實際需要以「時」為單位請假,請假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累計達8小時者,以1日計。
3. 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合計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扣除薪俸(但不計入成績考核之事假統計)。

4.

教師每學年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除按日扣除薪俸外,所遺課務之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

家庭照顧假

7日

  7日

 7日

1.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2. 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合計超過規定之事假日數時,按日扣除薪俸;但不計入成績考核之事假統計。

病假

28日

28日

14日

7個上班日

1. 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2. 可按實際需要以「時」為單位請假,累計達8小時者,以1日計。
3. 連續請病假2日以上,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含診所)。

4.

教師請病假連續3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

5.

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核准得延長之;請延長病假,其請假日數不扣除例假日(寒暑假亦同),且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約聘僱人員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僱用。);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6.

請延長病假者,於銷假時應提出治療醫院之康復證明書。公務人員及正式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7.

生理假之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不計入成績考核之病假統計。

8.

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須以其猝發疾病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且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住院治療者,始得由機關首長酌給公假(送醫住院治療係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生理假

 每月得

 請1日

 每月得

 請1日

每月得

請1日

1. 女性公教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生理假日數不計入成績考核之病假統計。
2. 請病假超過規定之日數,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婚假

 14日

 14日

8日

10個上班日

1. 須檢具結婚證書或已辦理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為登記制)。惟除因特殊事由經首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法定結婚之日起給假,並於結婚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2. 因籌備婚事需要,得提前給假。(教師得提前之日數最多5日)。
3. 公務人員、正式教師及工友得申請補助,詳結婚補助

4.

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5.

教師請假期間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

娩假

 42日

 42日

42日

比照教師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2. 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教師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請假者,得提前申請。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3. 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4.

公務人員、正式教師及工友得申請補助,詳生育補助。

5.

教師請假期間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

產前假

8日 

8日 

6日

1. 第一次申請時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2. 於分娩前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3. 得分次申請,每次申請得以「時」為單位請假。

陪產假

3日 

 3日

3日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2. 配偶生產者,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亦即含分娩日合計7日,分娩日之前後申請期間逢例假日者得予順延),並得分次核給,每次應至少半日。

懷孕5個月以上

 42日

42日

42日

比照教師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2. 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如係於提前申請娩假期間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3. 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仍得申請生育補助,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

請假期間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

21日

21日

21日

懷孕未滿3個月

14日

14日

14日

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

 15日

15日

10日

比照教師

1. 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申請,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2.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翌日起百日內請畢;聘僱人員之喪假並應於原訂僱用契約期限內實施。
3. 申請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之喪假,必須公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

4.

公務人員、正式教師及工友之父母、子女(20歲以下未婚子女為限)及配偶發生喪葬事實者,得申請補助,詳眷屬喪葬補助。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養父母)、子女死亡

10日

10日

7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5日

5日

3日

服務滿1年

7日

同公務人員規定,但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代理教師無休假 慰勞假同公務人員規定,但休假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14日。

1. 職員、編制內技工工友駕駛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始有休假(慰勞假),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代理教師則無。
2.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教師為九月),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教師為次學年度八月)起核給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3.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當學年度之休假未休畢者,不予保留。

4.

公務人員當年休假未休畢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5.

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6.

曾任其他公職、軍職年資或按月計酬之臨時人員年資,均得合併計算。教師除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外,另得併計未折抵實習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課)教師年資及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工友之年資採計,另請洽本府秘書處庶務科)

7.

休假補助相關規定,詳見行政院規定國民旅遊卡Q&A

服務滿3年

14日

服務滿6年

21日

服務滿9年

28日

服務滿14年

30日

捐贈器官或骨髓假

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公假

依請假規則所列得核予公假之情事,視實際需求由機關首長核定。 教師公務出國案件應先函報本府(教育處)核准。

附註:

1.請假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未辦請(補)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教師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2.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2688專案教師等相關請假給假事項,另請洽縣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3.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外,悉依「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辦理(課務問題請洽縣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4.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公教員工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服務之機關(學校)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得合併申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惟教師若哺乳時間影響原排定課務而需另行補課者,補課應於教師上班時間為之。

5.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6.本表係依據公教員工相關人事法規彙整制定,未列者,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   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實習教師適用)等法令規定辦理。

7.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部門臨時人員請假給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工作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另洽詢縣府秘書處庶務科(或   縣府勞工局)。

8.本表得依相關法規修正隨時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