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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懷孕      教育補助      眷屬死亡      碩士改敘

 進修     出國    兼職(課)   資深優良教師   服務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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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

結婚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婚假 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附結婚請柬
結婚補助
(原生活津貼)
1. 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2. 補助二個月本薪(俸)額。
3. 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  者,不得申請補助。
1. 結婚證書影本一份。
2.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結婚互助
(福利互助)
1. 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2. 補助二個互助俸額。
3. 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4. 互助人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不得申請互助補助。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參加健保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法令依據 1.教師請假規則
2.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3.全民健康保險法。

 

 

 懷孕

懷孕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產前假 1.懷孕者給產前假八日,並應於分娩前請畢。
2.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娩假
1. 娩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2. 在預產期前因事實需要,得請分娩假,但其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流產假 1.懷孕五個月以上者,四十二日。
2.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二十一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十四日。
4.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陪產假
1. 配偶生產,給陪產假三日。
2. 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內(合計七日)請畢,逢例假日得順延,每次應至少半日。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生育補助 1.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申請。
2.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本俸)。
3.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1. 申請表一份。
2. 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3.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4. 如配偶亦為軍公教人員,應另檢附未申請本項補助之證明。

嬰兒加

入健保

1. 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 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1. 戶口名簿影本(需已為出生登記)。
2. 出生證明書
法令依據 1.教師請假規則
2.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3.全民健康保險法。

 

 

  教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分

支給數額

大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

13600

私立

358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公立

10000

私立

28000

夜間部

14300

五專前三年

公立

7700

私立

20800

            中

公立

3800

私立

13500

           職

公立

3200

私立

18900

自給自足班

7300

實用技能班

1500

               中(小)

公私立

500

說明:
一、 單位:新台幣元。
二、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 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四、 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繳費收據(國中、國小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修正為員工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無需繳驗戶口名簿影本或收據)。
五、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超過17280元者,以有職業論)。
六、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七、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八、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眷屬死亡

眷屬死亡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眷屬喪葬津貼(公保)
1. 父母配偶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三個月、.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二個月;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一個月。
2. 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不必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款項,改由他人請領。
1.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 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 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喪葬補助
(原生活津貼)
1. 父母配偶死亡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本俸)。
2. 子女死亡補助三個月薪俸額(本俸)。惟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1. 申請表一份。
2. 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 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4. 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喪葬互助
(福利互助)
1. 父母配偶死亡補助五個互助俸額。

2.

子女死亡補助二個互助俸額。除已成年之子,服兵役死亡者外,以20歲以下未婚子女為限。但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學校或公立醫院證明者,不在此限。
1. 福利互助申請表一份。
2. 死亡證明書或已辦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4. 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健保退保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繳回原領用之健保卡
喪假
1. 父母配偶喪假十五日、子女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配偶之父母死亡時喪假
1. 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死亡時喪假
1. 喪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兄弟姊妹死亡時喪假
1. 喪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法令依據 1.公教人員保險法。
2.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3.教師
請假規則

4.全民健康保險法。

 

 

 

   碩士改敘

當取得碩士學位時改敘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改敘薪級
1. 取得研究所學歷自245元起敘薪級,另採計曾任四條二款以上及服兵役之優良年資,申請改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
2. 於七月底前改敘者,以改敘後薪級辦理成績考核。

 

申請手續 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最高學歷之畢業證書一份。
2.原學歷證書一份。
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各一份。
4.留職停薪或復職公文一份。
5.核准進修公文一份。

取得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後,請務必立即將左列相關證件送到人事室,因為改敘生效日期係以送到人事室並由人事室上網登錄之日生效

補發扣薪資
1. 補發生效日至目前的薪級、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2. 自八月一日生效者含考核獎金差額。
3. 追扣公保、福利互助、退撫基金調整差額,必要時包括健保差額。
人事單位將核發核薪通知書給當事人,有關變更俸額、補發及追扣差額事宜由人事及總務處出納組逕予辦理。                         

 

進修

申請進修、研究注意事項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1. 應於報考前事先簽經校長同意,並以本校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為限,報考前未經核准,事後核准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2.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二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職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以本校職員編制員額十分之一為限,並應於報考前由本校報經縣府核准,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公餘進修

教師參加公餘時間進修者,不受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之限制,惟仍應事先簽經校長同意。

留職停薪進修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應俟錄取後再行報經縣府核准,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經本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經縣府核准,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須配合學期辦理。

教職員如欲報考各大學、研究所進修學位,無論是利用辦公時間、公餘時間或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請務必於進修前先簽奉校長核可,俾免影響個人權益及因違反相關法令遭受議處。

 

    出國

寒暑假出國相關規定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專任職員
1. 應以休(補)假方式申請,並覓妥職務代理人於假卡事由欄內註明擬前往國家及出國事由(如探親或旅遊……等)。
2. 如係前往大陸地區(不含港澳)者,需另填「臺灣地區公務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經學校核准用印後,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
教師(含導師、專任教師、幼稚園教師等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1. 為應學校內部管理之需,請將擬出國(含前往大陸地區)期間、前往國家及事由(如探親或旅遊……等)經服務學校同意即可;出國期間如遇有各校規定應到校出勤之期日者,該日則須依規定另以假卡提出申請。
2. 專任教師於學期結束前無課業期間,在未影響校務之餘,得請事假出國旅遊。

 

 

    兼職(課)

適 用 對 象

兼 課 時 數

請假方式

公教人員(含約聘人員)應各大專院校聘兼課
每週上班時間內兼課限2小時;如係兼課3學分者限3小,上、下班時間兼課合計不得逾4小時。

經本機關首長核准,以請事、休假之方式辦理

各同仁如有於校外兼課(職)情事,務請通知人事室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致權益受損 。

 

 

 

   資深優良教師

服務年資(含私校年資)

獎  勵  標  準

慰 問 金

十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成績優良

4000元

二十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二十年成績優良

6000元

三十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年成績優良

8000元

四十年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四十年成績優良

10000

 

 

   服務獎章

等次(含私校年資)

獎  勵  標  準

獎勵金標準

三 等

任職滿十年成績優良

3600元

二 等

任職滿二十年成績優良

7200元

一 等

任職滿三十年成績優良

10800元

特 等

任職滿四十年成績優良

14400

於退休、離職時換發,惟以最高等次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