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本(111)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不得任 用或遷調人員 處室:人事室 發布日期: 2022年09月15日 瀏覽次數: 0 次 摘要 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本(111)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不得任 用或遷調人員 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本(111)年11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不得任 用或遷調人員 返回首頁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