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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本市第九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生代表

一、推薦期間:

115年9月21日(星期一)至 115年10月16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二、推薦資格:

被推薦之學生代表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1. 為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籍達一年以上之學生。

  2. 具有或曾任學生會、其他學生自治組織、班級或社團之幹部身分。

三、推薦方式:

  1. 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得於公開推薦期間內,推選 1 名該校學生代表。

  2. 填妥第九屆推薦表與同意書於推薦期間(以郵戳為憑)寄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湯珏卿教師(地址:830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3樓)辦理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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